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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域名,域名注册注意点什么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11月17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我要评论(0)
核心提示:
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同时,每一个域名的注册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因此,在网络上,域名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它的价值

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同时,每一个域名的注册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因此,在网络上,域名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它的价值将随着注册企业的增多而逐步为人们所重视。
      既然域名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那么,它是否能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呢?我们认为,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而成为企业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的独有的位置 ,也是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等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同时,域名也是一种智力成果,它是有文字含义的商业性标记,与商标、商号类似,体现了相当的创造性。
      在域名的构思选择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创造性劳动,使得代表自己公司的域名简洁并具有吸引力,以便使公众熟知并对其访问,从而达到扩大企业知名度、促进经营发展的目的。可以说,域名不是简  单的标识性符号,而是企业商誉的凝结和知名度的表彰,域名的使用对企业来说具有丰富的内涵,远非简单的“标识”二字可以穷尽。因此,目前不论学术界还是实际部门,大都倾向于将域名视为企业知识产权客体的一种。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各国立法尚未把域名作为专有权加以保护,但国际域名协调制度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制定,这足以说明人们已经把域名看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当然,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域名是一种全新的客体,具有其自身的特性,例如 ,域名的使用是全球范围的 ,没有传统的严格地域性的限制;从时间性的角度看,域名一经获得即可永久使用,并且无须定期续展;域名域名在网络上是绝对惟一的,一旦取得注册,其他任何人不得注册、使用相同的域名,因此其专有性也是绝对的;另外,域名非经法定机构注册不得使用,这与传统的专利、商标等客体不同,等等。即使如此,把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也是科学和可行的,在实践中对于保护企业在网络上的相关合法权益是有利而无害的。

以机构区分的最高域名原来有7个:com(代表商业机构)、net(表示网络服务机构)、gov(意思是政府机构)、mil(军事机构)、org(非盈利性组织)、edu(教育部门)、int(国际机构)。1997年又新增7个最高级标准域名:firm(企业和公司)、store(商业企业)、web(从事与WEB相关业务的实体)、arts(从事文化娱乐的实体)、REC(从事休闲娱乐业的实体)、info(从事信息服务业的实体)、nom(从事个人活动的个体、发布个人信息)。这些域名的注册服务 由多家机构承担, CNNIC也有幸成为注册机构 之一; 按照ISO-3166标准制定的国家域名,一般 由各国的NIC(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网络信息中心 )负责运行。
我国域名体系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套。类别域名有六个,分别依照申请机构的性质依次分为: A C-科研机构; COM-工、商、金融等专业; EDU-教育机构; GOV-政府部门; NET-互 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和运行中心; ORG-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行政区域名是按照我国的各个行政区划分而成的,其划分标准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的国家标准而定,包括“行政区域名”34个, 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 : BJ-北京市; SH-上海市;TJ-天津市; CQ-重庆市    ; HE-河北省; SX-山西省; 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 JL-吉林 省; HL-黑龙江省; JS-江苏省; ZJ- 浙江省; AH-安徽; FJ-福建省; JX- 江西省; SD-山东省; HA-河南省; HB- 湖北省; HN-湖南省; GD-广东省; GX- 广西壮族自治区; HI-海南省; SC-四川 省; GZ-贵州省;YN-云南省; XZ-西藏 自治区; SN-陕西省; GS-甘肃省; QH -青海省; NX-宁夏回族自治区; XJ-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 TW-台湾; HK-香港; MO-澳门。 CN域名除 edu.cn由CernNic(教育网)运行外,其他均由 CNNIC运行。
 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同时,每一个域名的注册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因此,在网络上,域名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它的价值将随着注册企业的增多而逐步为人们所重视。
      既然域名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那么,它是否能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呢?我们认为,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而成为企业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的独有的位置 ,也是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等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同时,域名也是一种智力成果,它是有文字含义的商业性标记,与商标、商号类似,体现了相当的创造性。
      在域名的构思选择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创造性劳动,使得代表自己公司的域名简洁并具有吸引力,以便使公众熟知并对其访问,从而达到扩大企业知名度、促进经营发展的目的。可以说,域名不是简  单的标识性符号,而是企业商誉的凝结和知名度的表彰,域名的使用对企业来说具有丰富的内涵,远非简单的“标识”二字可以穷尽。因此,目前不论学术界还是实际部门,大都倾向于将域名视为企业知识产权客体的一种。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各国立法尚未把域名作为专有权加以保护,但国际域名协调制度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制定,这足以说明人们已经把域名看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当然,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域名是一种全新的客体,具有其自身的特性,例如 ,域名的使用是全球范围的 ,没有传统的严格地域性的限制;从时间性的角度看,域名一经获得即可永久使用,并且无须定期续展;域名域名在网络
上是绝对惟一的,一旦取得注册,其他任何人不得注册、使用相同的域名,因此其专有性也是绝对的;另外,域名非经法定机构注册不得使用,这与传统的专利、商标等客体不同,等等。即使如此,把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也是科学和可行的,在实践中对于保护企业在网络上的相关合法权益是有利而无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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